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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57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红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谢红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人刘某伙同姚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号经营麻将馆,并在麻将馆内非法经营六合彩,由被告人刘某负责开票,姚某负责收钱,协助“上家”姚小光在店内非法销售六合彩获利。2015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姚某在店内接受陈某甲、孙某投注880元,当天投注额共计15068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查明被告人刘某伙同姚某累计非法销售的六合彩金额共计十万余元,获利九千余元。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肖某、姚某、陈某甲、孙某、陈某乙的证言,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退赃,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巍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季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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