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金磐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2013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3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磐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磐安县安文镇山水大酒店开设房间,供其本人和周某、胡斌华等人吸食由王某提供的冰毒。
2、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某在磐安县尖山镇金帝宾馆开设房间,供其本人和张某、胡某等人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胡某、周某、郑向葵等人的证言,旅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军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林柳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