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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瓯路芬平便利店,供许某等人摆放二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容留未成年的金华贸易学校学生厉某某(1998年6月5日出生)在店内使用赌博机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涉案游戏机二台,赌资人民币1021元。
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鉴定,二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非法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许某、厉某某、汪某的证言;侦破经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21元、作案工具游戏机2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瑾玫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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