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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0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三江派出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潭头滩村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收据的方式,侵占潭头滩村村集体的多坞垅地承包款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笔钱款上交中国共产党金华市金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挪用资金的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潭头滩村村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潭头滩村村集体的菜场承包款和电费共计人民币7428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将该笔钱款上交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村级财会委托代理中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退赃证明;证人陈某、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且已退赔赃款,本院将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退赔的赃款28000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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