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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丈夫张某甲及金某甲(均另案处理)在金东区赤松镇海润物流停车场内开设一家电子游戏室,摆放两台大型捕鱼机、两台老虎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三人口头约定被告人李某及张某甲夫妇占65%的股份,金伯华占35%的股份,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店内的经营管理。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该游戏室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七千余元,均尚未分成。
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得人民币8434元,从张某甲处扣押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金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张某甲、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犯罪工具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二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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