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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冒名卢杜兴,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18日决定撤销缓刑,尚有未执行刑罚五个月五天。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乖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贠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赵某、贠某、胡某、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赵某、贠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盼,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杜炜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卢某在金东区孝顺镇鞋塘管理处胡塘QQ溜冰场,因琐事对被害人苏某等人不满,卢某指使周某(未成年、已判刑)联系了被告人赵某,赵某纠集了被告人贠某、胡某、马某甲等人携带钢管到达现场。卢某用甩棍,赵某伙同贠某、胡某、马某甲使用钢管、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苏某、潘某(1999年4月12日出生)、李某(1998年5月23日出生)、管某、盛典兵进行殴打。卢某威逼被害人拿出手机等物品,为防报警赵某将被害人的四只手机砸毁,卢某取得一百余元后用于同伙吃宵夜。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李某、苏某、管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2014年1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卢某、赵某等人吃过宵夜回家途中,卢某因强拿被害人张某售卖的激光灯等物品不成,遂使用板凳殴打被害人张某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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