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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299号(2)
五、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炳奎
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
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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