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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仙桥综合市场边的摊位上出售淫秽光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扣疑似淫秽光盘102张。
经金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该102张光盘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金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102张淫秽光盘,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瑾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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