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1230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晚,被告人蒋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凯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召集赌博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蒋某负责联系场地,并在场内抽头。当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蒋某、许某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金某甲分得场地费人民币1000元。
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蒋某、许某在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凯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召集何某、卢某、吴某、胡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金某甲在场内望风。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610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77771元(均已收缴),并扣押当天抽头渔利款人民币8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50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乙、卢某、胡某甲、吴某、何某、胡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蒋某、许某、金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