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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根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开始,陈某某、胡某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本市城区百特酒店、龙港大酒店及兴平西路任海波(另案处理)经营的逸宏烟酒店内,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陈某某以每次人民币3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周某在外面望风。被告人周某望风两次,获得报酬人民币600元。
2015年3月24日晚,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胡某某召集洪某、葛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十余人在任海波经营的逸宏烟酒店里赌博,胡某某在赌场内抽头,被告人周某与陈某某在楼下望风,蒋某某负责召集人员参赌。当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348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43200元(均已收缴)。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蒋某某、吴某、胡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的供述、证人虞某、万某、徐某、葛某、蒋某、金某、陈某、应某、李某、瞿某、严某、洪某、蒋某一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缴款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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