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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晚上9时39分许,被告人丁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横店镇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行经康庄路与禹阳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余某(男,22岁)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弃车逃离现场。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持C1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在检察起诉阶段,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余某已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赵某、尹某、王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补充照片及说明、视频监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杨某驾驶证查询核查证明、肇事正三轮摩托车盗抢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购买收款收据复印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工贸院(2015)车检字06011、06012号检验报告书、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活)字(2015)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2015)第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谅解协议书、收条、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丁某归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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