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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辩护人钱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起,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政府委托兰溪市马涧镇政府富竹坑村实施富竹坑村宅基地复垦,被告人方某甲作为兰溪市马涧镇富竹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富竹坑村宅基地复垦的实施工作。2009年1月份,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复垦专项补助款后,被告人方某甲私自挪用其保管的土地复垦专项补助款1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中10万元借款给柳某用于生产经营,5万元借款给叶某清用于张某转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柳某、叶某清、张某、何某、徐某、方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方某丙的证言,自书材料、马涧镇富竹坑行政村土地复垦资料、富竹坑村土地复垦支出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存取款凭条、中共马涧镇委员会文件、马涧镇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甲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钱忠诚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方某甲外借的资金并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1、该土地复垦项目是马涧镇政府委托富竹坑村实施的,相关费用是拨给村里的,复垦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则归村里支配使用,事实上该复垦项目结余资金有五六十万,这些钱富竹坑村委会可以自主支配。2、款项进入村委相关账户后,归村委会所有,至于村委会是事先向他人借款进行复垦工作还是村委会拿出自有资金进行复垦工作,都是可以的。该复垦项目在2008年12月25日就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此后村委会的工作就是支付未结的相关款项。3、实际上,款项进入村委会后,因为所在村交通不便,又临近过年,被告人将款项转入其妻子的账户,当天支付村里的借款及利息20多万元,支付给包伯虎工程款11.2万元,所以借出去15万元不可能都是从拨款44.5万元里支付的,这是由于被告人有一部分的资金垫付给村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所在村比较贫穷,从2007年开始,被告人就已经有垫付资金给村里,账目上就有6.3万多元。综上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挪用资金罪。在量刑上,一方面被告人将集体资金借出去是犯罪,另外一方面村里向被告人借款又是无偿的,集体也是在使用被告人的个人资金,所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以考虑。4、涉案资金在出借后已经全部归还,归还款项均在案发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案发前归还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危害性不大,系初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辩护人钱忠诚当庭出示了证人彭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彭某甲等村民的调查笔录、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及马涧镇富竹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关于要求对方某甲同志从轻处罚的报告”一份、领款凭证、领款收据、富竹坑借款收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兰溪市马涧镇富竹坑行政村向兰溪市马涧镇政府申请对该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又称“土地复垦”),经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兰溪市国土资源局请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富竹坑等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批复,同日,兰溪市土地开发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签订《兰溪市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合同》,合同约定由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马涧镇富竹坑等村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作,土地复垦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工程资金补助款必须足额用于工程。2008年12月25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明确规定,土地复垦所得的补助与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新农村建设。
随后,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又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将土地复垦工作又委托给土地复垦所在村的村委会具体实施,并提留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费。
兰溪市马涧镇富竹坑村村委会根据要求对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作进行实施,并于2008年12月17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对兰溪市马涧镇富竹坑等3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予以通过。兰溪市财政局则将富竹坑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补助金分四次拨款给兰溪市马涧镇政府,马涧镇政府除按每亩1万元提留共计28.4万元作为对富竹坑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费外,其余113.76万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9.94万元、2009年1月21日55万元、2009年5月19日7万元、2010年1月18日41.82万元发放到兰溪市马涧镇富竹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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