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兰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退休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德福,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赵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龚某策划、组织上访人员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王某等人,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3月4日,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等人一起乘坐飞机到北京。同日王某从诸暨出发,当地警方在火车站发现其携带信访材料将其劝返,后王某于3月7日乘坐飞机赶往北京。3月5日至7日,被告人龚某及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等人分头到国土部、民政部、信访局、中纪委等处上访。3月7日晚,被告人龚某在与吴某、张某甲、夏某一起吃晚饭时,以言语煽动、唆使三人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并安排吴某去北京南站接王某。双方会合后,被告人龚某亦煽动、唆使王某与吴某一起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3月8日,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到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时,被公安民警劝阻,后四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叶某、张某乙、方某、周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驻京工作组的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路派出所工作说明、张某甲手机短信内容、抓获经过、兰溪市信访局关于老上访户龚某信访情况报告、兰溪市信访局说明,光盘一张,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采取串联、煽动、唆使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1、其没有采取串联、煽动、唆使的方式,也没有组织策划吴某等人去上访;吴某等人本来就会去北京上访,系他们问其是否要去北京上访,其回答要去的,他们主动与其一起去北京上访;2、其没有要求吴某等人去中南海违法上访,其对他们说违法上访是要被抓的,去不去由他们自己决定;3、吴某、张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是不属实的,可能是被公安机关诱导;其上访的目的是合法的,说其组织他人上访,是信访局局长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辩护人赵德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策划、组织、煽动、唆使上访人员去北京两会期间上访和去中南海周边上访的事实依据不足。经辩护人对本案关键证人吴某、张某甲、夏某的调查,三人对于其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中记载指认龚某唆使、组织、策划其去北京及中南海周边上访的话予以否认,并认为没有龚某,他们也会去北京上访的,且事实上他们也有去北京上访的经验。2、本案涉及的上访人员,包括龚某,均有各自合法的上访事由,所以从犯罪表现上讲,龚某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动机。3、根据《刑法》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规定,龚某等人的上访行为,并未构成“情节严重”,也未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虽然浙江省公检法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串通多次进京上访人员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毕竟该意见不是法律,是司法部门内部一个非公开的文件,不具有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所以起诉书所依据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综上,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龚某主观方面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动机,在客观方面达不到犯罪行为的程度。因此,被告人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辩护人赵德福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9日对证人吴某、张某甲、夏某三人做的调查笔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为浙江省淳安县建设局退休职工,其在淳安县因房屋拆迁问题曾多次上访,并通过上访途径得到利益;被告人龚某退休后居住在老家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郑麻车村。浙江省兰溪市330国道外迁工程涉及到其居住地郑麻车村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被告人龚某对拆迁安置过程中诸多情况不满,从2010年开始多次上访。上访人员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王某等人因各自的问题向兰溪市信访局、金华市信访局等地多次上访,因上访未取得自己想要的效果,得知被告人龚某在上访方面具有经验,故主动接触龚某并向其讨教上访经验,被告人龚某则择机予以传授。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龚某与王某、吴某、夏某、叶某等人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多次上访,其中王某于2013年11月9日因违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一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