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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退休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德福,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赵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龚某策划、组织上访人员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王某等人,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3月4日,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等人一起乘坐飞机到北京。同日王某从诸暨出发,当地警方在火车站发现其携带信访材料将其劝返,后王某于3月7日乘坐飞机赶往北京。3月5日至7日,被告人龚某及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等人分头到国土部、民政部、信访局、中纪委等处上访。3月7日晚,被告人龚某在与吴某、张某甲、夏某一起吃晚饭时,以言语煽动、唆使三人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并安排吴某去北京南站接王某。双方会合后,被告人龚某亦煽动、唆使王某与吴某一起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3月8日,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到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时,被公安民警劝阻,后四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叶某、张某乙、方某、周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驻京工作组的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路派出所工作说明、张某甲手机短信内容、抓获经过、兰溪市信访局关于老上访户龚某信访情况报告、兰溪市信访局说明,光盘一张,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采取串联、煽动、唆使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1、其没有采取串联、煽动、唆使的方式,也没有组织策划吴某等人去上访;吴某等人本来就会去北京上访,系他们问其是否要去北京上访,其回答要去的,他们主动与其一起去北京上访;2、其没有要求吴某等人去中南海违法上访,其对他们说违法上访是要被抓的,去不去由他们自己决定;3、吴某、张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是不属实的,可能是被公安机关诱导;其上访的目的是合法的,说其组织他人上访,是信访局局长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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