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295号(2)
2015年1月份,上访人员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联系被告人龚某后商定,决定结伙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且委托张某甲女儿张某乙订购从杭州至北京的机票。2月1日张某乙帮助龚某、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五人订购了2015年3月4日从杭州至北京的MU5457航班的机票。3月1日,夏某到被告人龚某家拜年,被告人龚某遂凑集吴某、张某甲、叶某一起到其家中吃饭并商量进京上访的相关事宜。3月4日,被告人龚某因其身份证件遗留在浙江省富阳市女儿家中,故其从富阳市出发,与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四人在杭州汽车南站会合,后五人共同乘车至杭州萧山机场,一同从杭州飞往北京。当天晚上抵达北京后,五人安排好住宿,一起吃晚饭并商量安排上访事宜。因五人上访的事由不同,被告人龚某就让其他四人先去各自上访事由主管部门上访,最后再去国家信访局与中纪委上访。3月5日至7日,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叶某、夏某分头到国土部、民政部、信访局、中纪委等处上访。叶某因身体不适于3月7号回兰溪。
3月7日晚,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夏某四人一起吃晚饭,认为在相关部门上访效果不好,当得知有人为施加压力进行违法上访而被处理,吴某等三人问被告人龚某是否要违法上访时,被告人龚某告知吴某、张某甲、夏某三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上访能扩大影响,给当地政府造成压力,但属于违法上访,是要被抓的,而其户口在淳安县,其违法上访对兰溪市不会有压力,故其不去违法上访,至于吴某三人是否要违法上访自己决定等煽动性言语予以刺激及暗示。吴某、张某甲、夏某三人听完被告人龚某的分析后决定去中南海周边上访。
上访人员王某在2015年1月底电话联系龚某,问龚某两会期间是否进京上访,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王某遂决定两会期间与龚某一起去北京上访。3月4日,王某欲从诸暨乘坐火车到北京上访,因在火车站被当地警方发现携带上访材料而被劝返,后王某于3月7日乘坐飞机赶至北京;王某到达北京后,被告人龚某让吴某将王某接来汇合。在王某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龚某向王某介绍这几天上访的情况,并告知王某上访效果不理想,想要扩大影响就要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其他人已经决定去中南海周边上访。王某听完被告人龚某的介绍后,决定一起去中南海周边上访。
3月8日上午,张某甲、夏某乘坐公交车至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公安民警以不听劝阻为由予以训诫;同日下午,吴某、王某乘坐公交车至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公安民警以不听劝阻为由予以训诫。2015年3月9日,王某因于2013年11月9日、2015年3月8日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而被兰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3月9日,吴某因于2015年3月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而被兰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3月10日,张某甲、夏某因于2015年3月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而被兰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叶某、张某乙、方某、周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驻京工作组的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路派出所工作说明、张某甲手机短信内容、抓获经过、兰溪市信访局关于老上访户龚某信访情况报告及材料、兰溪市信访局说明,通话记录光盘一张,以及被告人龚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对于上述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赵德福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公安机关在对证人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询问的时候存在诱供,兰溪市信访局说被告人龚某多次组织他人上访不真实,被告人龚某不存在串联、煽动、唆使等行为,也没有组织他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吴某、张某甲、夏某三人证言均证实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笔录基本真实,没有诱供情况,公安机关取证合法;对于三证人作出的证词能互相印证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三证人各自否定的相关内容,结合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三证人间证词及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综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积极串联、煽动、唆使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龚某及辩护人赵德福辩解被告人龚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查明,被告人龚某在淳安县、兰溪市具有多年上访经历,属于老上访户,在上访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力;当上访户吴某、张某甲、王某、夏某、叶某等人向其讨教上访经验时,其不仅没有拒绝,反而给这些上访户出谋划策。本案所涉进京上访,虽然没有龚某,其他上访户可能也要进京上访,但上访的人数、时间、地点、方式并不统一,也不确定;通过与被告人龚某商谋串联后,被告人龚某决定在全国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当其他上访户问其是否去上访时,其均明确表态自己将在全国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时间定在3月4日出发,以致原本已经购买好火车票的上访户夏某退掉火车票,改为与被告人龚某同行,最后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夏某等人商定于3月4日从杭州一起乘坐飞机到北京上访;身处诸暨市的王某得知被告人龚某将在3月4日去北京上访,也欲在该日乘坐火车从诸暨到北京,后被当地民警劝返。被告人龚某与吴某、张某甲、夏某、叶某五人抵达北京后,被告人龚某根据经验,告知其他四人上访部门的先后顺序。3月7日晚,当上访人到所涉部门上访没达到预期效果,上访人员偶然得知他人因违法上访被抓,询问龚某是否要去违法上访时,被告人龚某虽告知他人违法上访是要被抓的,其是不去的,因为其户口在淳安县,其违法上访对兰溪没有压力,暗示其不去违法上访的原因,同时被告人龚某又暗示、教唆他人违法上访“能扩大影响”、“产生压力”、“是否要去你们自己看着办”等,在特殊的情景下以敏感的言语煽动、唆使上访户到中南海周边上访;特别是当王某3月7日晚抵达北京时,被告人龚某告诉王某上访效果不理想,想要扩大影响就要到中南海周边进行违法上访,其他人已经决定去中南海周边违法上访,问王某是否去,以言语煽动上访人员去违法上访。所以综合本案进京上访的人数、时间、行程安排、违法上访的提出及最后违法上访的发生,均证实被告人龚某事实上在当地采用串联、煽动、唆使等方式,组织多名上访人员进京上访,在上访未取得预期效果情况下,被告人龚某又采取煽动、唆使等方式组织多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违法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故对于被告人龚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