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兰刑初字第4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钱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姜国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裘某、钱某共谋开设赌场,被告人裘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钱某负责提供场所、召集参赌人员及抽取头钱等。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裘某、钱某先后在兰溪市云山街道今朝大酒店、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荣图宾馆、兰溪市诸葛镇卧龙山庄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供江某、章某、赵杰、童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裘某陆续提供赌资累计达39万元,由被告人钱某在赌博场所借给参赌人员,再由参赌人员章某、赵杰、童某等人写下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据交给被告人钱某,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钱某处六张借据总计金额达73万元。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童某、章某、江某的证言,户籍查询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借据六张、手机短信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以及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提供赌资累计达3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裘某、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某、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姜国根提出对被告人钱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宏庭
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
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旭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