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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俞宏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俞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见罗某和的汽车停放在其经营的“博康大药店”门口影响其药店经营,遂找到正在打麻将的罗某和,要其将汽车挪走,引发罗某和的不快。罗某和、兰某、杨某乙等人手拿凳子、拖把、扫帚冲到“博康大药店”门口与被告人李某的母亲杨某甲、妻子张某甲发生推搡,并对走出药店的被告人李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被打倒在地,罗某和、杨某乙、兰某等人停止对李某殴打。李某返回药店,从药店厨房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走到药店门口,罗某和、杨某乙、兰某、罗某江等人用凳子、扫帚、拖把砸向李某,李某用刀挥向罗某和、杨某乙、罗某江、兰某,致罗某和、杨某乙、罗某江、兰某受伤。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和、兰某为轻伤二级,杨某乙为轻伤一级,罗某江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及其母杨某甲均为轻微伤。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倒在地上的时候,被害人未停止对其殴打,是其母亲将其护住,其才有时间起来。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属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见罗某和的汽车停放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村综合楼前,其经营的“博康大药店”门口,影响其药店经营,遂找到正在打麻将的罗某和,要其将汽车挪走,引发罗某和的不快。罗某和、兰某、杨某乙等人手拿凳子、拖把、扫帚冲到“博康大药店”门口与被告人李某的母亲杨某甲、妻子张某甲发生推搡,并对走出药店的被告人李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被打倒在地,罗某和、杨某乙、兰某等人停止对李某殴打。李某返回药店,从药店厨房拿出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走到药店门口,罗某和、杨某乙、兰某、罗某江等人用凳子、扫帚、拖把砸向李某,李某用刀挥向罗某和、杨某乙、罗某江、兰某,致罗某和、杨某乙、罗某江、兰某受伤。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和、兰某为轻伤二级,杨某乙为轻伤一级,罗某江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及其母杨某甲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投案。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罗某和、杨某乙、罗某江、兰某就民事赔偿1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四被害人各3万元,已履行完毕,四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其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东洋刀一把,证实被告人李某案发时所用的工具;2、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所用的工具为东洋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4、病历,证实被害人以及杨某甲受伤的情况;5、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老公李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四个人殴打的情况;8、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在冷水坑的麻将馆打麻将,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走出麻将馆,看到被告人李某将四人砍伤的情况;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与罗某和一起打麻将,后罗某和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李某发生纠纷,结果被李某砍伤的情况;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老公罗某和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李某发生纠纷,后被李某砍伤的情况,一同被砍伤的还有罗某江、杨某乙、兰某;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儿子李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三四个人带着凳子、拖把等工具过来砸店,殴打其儿子李某,后其儿子李某用刀挥舞时将四个人划伤的情况;1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在开心网吧上网时听到有人争吵,其走出网吧,看到网吧旁边的药店里有几个人在打两个女人,那些人手上都拿着凳子和棍子,过了一会,药店老板回来了,其在药店里和那几个人说了几句话就走出药店,那几个人也走到药店门口用凳子和棍子打药店老板,药店老板被打后站起来跑回药店拿了一把刀出来,那些人用凳子和棍子朝药店老板打去,后来药店老板用刀将几个人砍伤的情况;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在冷水坑村综合楼对面摆摊卖鞋子,看到有五、六个人拿着凳子、拖把,朝超市旁边的药店冲过去,那些人一进药店就开始打人,其走到药店的门口去看,一个女的倒在地上,那个男的也倒在地上,那些人就没有再打,后来那个男子起来到里面的房间拿了一把刀出来,那些人看到就把手上的凳子、拖把朝那个人砸去,之后双方又继续打架的情况;14、被害人罗某江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其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开心网吧上网,后结完账走到外面被被告人李某用刀砍伤的情况;15、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与兰某在开心网吧门口的大树下聊天时看到被告人李某用刀砍其老乡罗某和,上去劝架,结果被李某砍伤的情况;16、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与杨某乙在开心网吧门口的大树下聊天时听到有人争吵,上前去看,后被被告人李某用刀砍伤的情况;17、被害人罗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下午,其与被告人李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被被告人李某砍伤的情况;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当时案发现场的情况;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兰某、杨某乙、罗某和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以及其母亲杨某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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