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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刑初字第348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美青,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美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1时许,简某、余智、王某乙、候尚品(均另案处理)窜至武义县泉溪镇丁塘背村由马某、曾某、傅某乙、金某、洪某、朱林晓、陈天福、何中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拿砍刀问赌场场主拿钱。马某将简某等人劝开后,与朱林晓、陈天福等人商议让看场的廖兴林(另案处理)去摆平这件事情。
2013年10月2日廖兴林纠集了江某、李某丙、田某、蔡某、小陈、周某乙、周某甲、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第二天与简某等人打架。
2013年10月3日,简某纠集被告人徐某、余智、李章林、苏某、龚某、杨超等二十余人,分别乘坐四辆轿车至马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准备斗殴。途中简某等人停车分发了砍刀等工具,徐某分得一根钢管,之后一行人继续前往赌场。
2013年10月3日12时许,徐某等人至丁塘背村赌场附近。在赌场前方望风的池昌金(另案处理)看到徐某等人的车之后用对讲机通知已在赌场的廖兴林等人,廖兴林等十几人立刻拿起事先准备好的砍刀与鱼叉。双方人员互相喊话之后,简某一方便开始走向对方,徐某拿着一根钢管朝对方走去。廖兴林一方在喊话后朝简某等人扔砖块,徐某被对方的砖块砸中嘴巴位置,被砸后倒在地上,钢管也掉在地上。随后双方人员持砍刀、鱼叉等工具互殴。李章林被罗某乙用砍刀砍中头部一刀后倒地不起,苏某、龚某分别被对方人员打伤。徐某起来后便朝路边停车位置跑去,之后和其他人一起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李章林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左侧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龚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15年3月19日,徐某主动到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医院就诊记录、抓获经过等;证人张某甲、卢某、李某甲、李某乙、傅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倪某、罗某甲、罗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田某、江某、李某丙、蔡某、蒋某、向高银、马某、邹某、巩某、金某、傅某乙、洪某、曾某、唐某、龚某、王某乙、苏某、简某、余智的证言;武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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