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武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赖星铭、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陶锡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徐某系夫妻,拥有三座猪舍,其中一座租给赖某养猪,另二座猪舍一直空置。2013年8月1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武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助政策意见》,对被拆除养殖场按存栏畜禽数量,以规定标准给予畜禽处置补助。2014年上半年,两人在得知猪场要被拆及相关的补贴政策后,在自己并未喂养生猪的情况下,为骗取畜禽处置补助,孙某根据其三座猪舍面积,谎报饲养的母猪和肉猪数量,由妻子徐某将所报数量写下并交给村里负责此事的张某,最终领取畜禽补助款72090元,除20000打给赖某外,其余52000余元被二被告人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至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孙某向武义县壶山街道办事处退回养殖场关停补助款1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现场勘测鉴定表、拆除补助结算表、养殖场关停拆迁协议书、养殖场关停拆除验收表、武义县人民政府文件、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交易明细、领付款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归案经过等;证人赖某、叶某、范某、钟某、彭应文、任某、程某、张某、潘某、陈某、朱某、郑某、朱仙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是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