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武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陶锡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2月的一天,武义县俞源乡黄家里村村民潘某丙提出让被告人赖某帮忙联系砍伐村中二株已死苦槠树的审批事宜,并请求原武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邵某(已判刑)予以帮助。2013年1月中旬,邵某在接受黄家里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审批采伐古树的申请报告后,一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审批。后因潘某丙多次催促,2013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由邵某联系砍树人谢某甲(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赖某带领下来到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黄家里村,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进行采伐。经查,被采伐的树木群挂有浙江省古树群保护牌。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俞源乡黄家里村0723400072号古树群内的古树,蓄积2.569立方米。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树木已经死亡,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的一天,武义县俞源乡黄家里村村民潘某丙提出让被告人赖某帮忙联系砍伐村中二株已死苦槠树的审批事宜,并请求原武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邵某(已判刑)予以帮助。2013年1月中旬,邵某在接受黄家里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审批采伐古树的申请报告后,一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审批。后因潘某丙多次催促,2013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由邵某联系砍树人谢某甲(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赖某带领下来到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黄家里村,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进行采伐。经查,被采伐的树木群挂有浙江省古树群保护牌。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俞源乡黄家里村0723400072号古树群内的古树,蓄积2.569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赖某及证人的身份情况;2、武义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黄家里村被采伐的古树系挂牌黄家里古树群的古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赖某系抓获归案的事实;4、证人谢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经邵某事前联系,其于2013年1月30日上午,在被告人赖某带领下来到黄家里村,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进行采伐的事实;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开车带其老公赖某及谢某甲到黄家里村,由谢某甲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进行采伐的事实;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1月30日上午,在赖某的带领下,来到黄家里村,用吊机帮助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进行采伐的事实;7、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所在的黄家里村村中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被采伐的事实;8、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与赖某、邵某、吴坚等人一起吃饭,曾听到他们谈到砍树的事情,后其将吊机司机刘某的号码给赖某,2013年1月30日,因赖某联系不到刘某,其还帮忙联系刘某的事实;9、证人潘某甲玉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村里的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被采伐,后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村里的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被采伐的事实;11、证人潘某甲清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村里的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被采伐的事实;1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村里的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被采伐的事实;1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下杨林业站的副站长,黄家里村采伐枯死苦槠树未经书面申请,未办理采伐许可证;14、证人潘某丙的证言,证实黄家里村有两棵死苦槠树,其觉得不是很安全,就让赖某帮忙办审批手续,后来的一天,其跟邵某等人一起吃饭,邵某说会帮忙看一下,后来树砍完了以后赖某告诉其采伐手续没有办好的事实;1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村里在搞美丽乡村建设,需要不易腐烂的硬木,听说黄家里村刚好有苦槠树被砍了,就向黄家里村买了被砍的苦槠树的事实;16、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30日上午,其带领谢某甲等人到黄家里村,将二株已死的苦槠树及一株苦槠树已枯死的树枝未经审批进行采伐的事实;17、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黄家里村采伐古树的手续是没有办下来的,2013年1月30日上午,赖某带人去采伐古树其知情,并在事前帮忙联系了谢某甲的事实;18、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9、鉴定书两份,证实本案被采伐的三棵古树,其中一棵未完全采伐,留有3米高的树干,树体尚活,另两棵被采伐前已枯死多年,树龄150年,野生植物,古树群里古树,被采伐蓄积2.569立方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