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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刑初字第9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2014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宣龙,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曾宣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永康市步行街一期以及淘宝网上同步经营玄虎纹身器材店,销售纹身使用给类产品,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QQ、淘宝等网络非正规渠道从供货商许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麻药系假冒药品,仍通过淘宝网、QQ聊天工具等方式将药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57000余元,非法获利34200元。2014年12月9日,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对玄虎纹身器材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假药1000余盒。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所销售的“DeepNumb”(两种包装)、“SuperNumb”(两种包装)、“TKTX”、“Dr.Numb”等六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2014年12月10日,永康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销货清单、快递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朱某甲、董某、吕某、朱某乙、程某、胡某、许某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假药认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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