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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农民。2003年6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妍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财源、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在浦江县观华路投资公司、文景一区132号张某甲家中、浦江大厦、天慧大酒店、尚品名家酒店等地开设赌场二十余日,召集多人以打“五副牌”的方式在赌场内赌博,抽头获利每天三、四千元,总共抽头获利八万元左右。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贾某、杜某、谢某、张某乙、张某丙、郑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张某甲病历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郑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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