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580号(2)
三、被告人闻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四、被告人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五、继续向被告人彭某、余某、闻某、朱某追缴赃款;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缴机关予以销毁,没收扣押在案的嫖资,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有良
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
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陈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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