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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泰,绰号“太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2014年10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3月18日凌晨,翟常东(另案处理)酒后开车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廿亩山十字路口时与他人发生碰撞,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打架。翟常东遂电话召集了被告人陈某甲和罗应涛、翟常青、刘正伟(均另案处理)、罗超(上网缉捕)等人携带关公刀、砍刀、钢管、棒球棍等凶器赶到现场欲殴打对方驾驶员。因对方驾驶员已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翟常青等人将火气撒在正在诸葛烤鱼店吃夜宵的陈某乙、叶某、郏佳、张某等人身上,持刀棍将上述人员无故砍伤、打伤,并将陈某乙等人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车子砸毁。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陈某乙、叶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549元。
证明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及另案处理同案犯翟常东、翟常青、罗应涛、林盖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盛某、钟某、郑某、江某甲、江某乙、朱某甲、季某、魏某、臧某、童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郏佳、陈某乙、张某的陈述,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浦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4月份初的一天,因吕雄(另案处理)与杨某发生打架一事,被告人陈某甲经翟常东(另案处理)纠集,伙同翟常青(另案处理)等多人赶至浦江县班班大道一厂门口,强行将被害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带至轿车内,并押至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山土堡仔饭店店包厢内。后翟常东伙同陈某甲等人以吕雄被打为借口,捏造小弟出车祸的事实,采用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甲等人敲诈得4500元人民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及另案处理同安犯翟常东、吕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且有王光友、朱某乙、朱某丙、马某、陆清丽、邓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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