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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6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明光,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川,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农民。2003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5日被假释,2014年4月18日假释考验期满。2015年1月2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10日(未执行),2015年9月10日,浦江县公安局撤销俞某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9日(已执行完毕),2015年9月10日,浦江县公安局撤销罗某甲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9日(已执行完毕),2015年9月10日,浦江县公安局撤销梁某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周某、俞某、罗某甲、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周某、俞某、罗某甲、梁某及被告人金某辩护人朱明光、方能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周某、罗某甲、梁某、俞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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