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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623号(2)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
四、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有良
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
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陈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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