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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浦江通贸锁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明光,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丽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锋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在明知“TIGON”牌是注册商标,且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TIGON”牌锁。其中被告人季某非法经营数额达44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傅某甲、童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1余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0年,被告人季某与宁波秉承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假冒“TIGON”牌锁采购合同后,伙同邵某在浦江县金马锁厂组织生产假冒“TIGON”牌锁价值3万余元人民币,后由被告人季某兜售给宁波秉承进出口有限公司。
2、2010至2011年,被告人季某与宁波市豪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假冒“TIGON”牌锁采购合同后,多次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在桐庐神龙制锁厂组织生产假冒“TIGON”牌锁价值30余万元人民币。2014年11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在对桐庐神龙制锁厂进行搜查,扣押成品“TIGON”牌锁1626把,其余已由被告人季某兜售。
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季某伙同被告人傅某甲、童某在浦江创环锁具厂组织生产假冒“TIGON”牌锁价值11余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27日,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浦江创环锁具厂查获成品假冒“TIGON”牌铁挂锁3772把,半成品假冒“TIGON”牌铁挂锁体480把;在浦江县通贸锁业有限公司查获成品假冒“TIGON”牌铁挂锁20448把。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的假冒“TIGON”牌价值84797元人民币。其余已由被告人季某兜售。
2014年11月7日,浦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季某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23日,被害人张某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陈某乙、刘某、傅某乙、吴某、朱某、何某、邵某、陈某丙、贾某的证言,浦价鉴(2014)3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商标认定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保存证件清单,出库单,库存,应收,应付记录单,采购合同,合同,便签,锁,纸卡,订货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会计凭证,账本,笔记本,出库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交易明细,工商局移送案件材料,财物清单,谅解书,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傅某甲、童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季某、陈某甲、傅某甲、童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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