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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459号(2)
三、被告人傅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童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在案假冒“TIGON”牌挂锁,由扣押机关直接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
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冯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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