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浦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王某。后被告人李某冒充公安机关民警,以帮王某找立功甚至摆平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为由向王某多次索取钱款,2014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共计向王某骗取34000余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赃款已归还受害人王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陈某、张某、马某、金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王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
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冯婉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