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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55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妲,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车,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陈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在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预交了10万元,其赔偿态度积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自卸低速货车运载一车杉木自衢州市龙游县出发驶往浦江县浦阳街道石马村,当日17时02分许,该车自南向北行驶至210省道58公里30米浦江县浦阳街道翠湖路岔口地段时,因闯红灯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岔口的赵柏明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临危措施不力,导致其驾驶的陕E×××××自卸低速货车向左侧翻,车上杉木翻滑出车外将赵柏明及赵柏明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压埋在杉木下,造成车辆损坏、赵柏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柏明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复印件、《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单、浦江县公安局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补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CD光盘一张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自首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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