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46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2007年11月16日因销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200元;2014年10月29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被浦江县公安局罚款5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妍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持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第一起其将自己吸食后剩余的毒品送给李某,没有收过钱;第二起其受周某威胁,才从家里拿毒品给周某。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农历年前十天左右,被告人罗某在浦江县郑宅镇郑宅街三人行网吧门口路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2、2015年农历新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经过田某的联系,在郑宅镇樟桥头未来星幼儿园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
2015年3月20日,侦查人员在樟桥头村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5.59克毒品海洛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农历年前十来天,李某打电话向其买200元毒品。其就从家里拿了海洛因在郑宅街三人行网吧边上将毒品交给李某,但李某说忘记带钱了,以后再给其钱。之后其没有再卖过毒品给李某。2015年正月初一左右的一天,田某打电话给其,称有老乡想要100元海洛因玩玩。而后贵州人周某联系其,让其找100元钱的毒品。其就从张某处拿了100元钱的货,到郑宅樟桥头幼儿园门口进行交易。周某说身上没有钱,让其拿银行卡去取钱,其没有要卡,周某就抓住其的肩膀,其怕报复,就将毒品给周某了,没有收到钱。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罗某一起租住在浦江县郑宅镇前店村,其平常没有正常工作,罗某是开残疾车的。其曾卖过几次毒品给李某、“老肖”“光头”。其贩卖的毒品是向一个叫“学生”的人那里买来的,其在被抓那天还在“学生”这里买了5克的货,放在罗某身上,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包装上还有字,什么字不清楚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向罗某和罗某的姘头张某购买过四次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其中当面和罗某交易过一次,时间在过年前10天左右早上10时许,其打电话给罗某购买200元钱的海洛因,后来其与罗某在郑宅街专门停残疾车的地方交易,其交给罗某200元钱,罗某交给其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其他几次购买毒品都是其与张某联系并交易的。
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今年快过年的时候,周某让其开车送他到樟桥头村,之后周某就到一个包子铺那里跟一个开残疾车的男子在那里说话,具体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他不清楚。周某谈完事以后其就送他回去了。后来其和网上认识的女子李某住在一起,对方比其大几岁,所以其就叫该女子为“表姐”。3月十来号,李某给其250元钱让其去樟桥头村超市边上向那个跟周某聊天开残疾车的男子买过一次的东西,交易完成后其把东西交给了李某。在3月18日李某又让其到江南第一家这里向一个女的购买过150元的毒品。这次买来的毒品被其和李某一起吸食掉。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郑宅认识了田某,2015年2月中旬左右,其想吸毒了,就找田某给他100元钱,让其帮忙买毒品。之后田某交给其海洛因毒品,不知道田某从哪里买来的毒品。其就在田某的宿舍与田某一起吸食该毒品。
6、人员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田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人系罗某,罗某能辨认出其女友系张某,罗某、田某、周某能相互辨认,田某指认出“表姐”系李某。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在见证人见证下,罗某指认郑宅镇上郑村三人行网吧门口是其将海洛因毒品卖给李某的地方,郑宅镇樟桥头村未来星幼儿园门口是其将海洛因卖给周某的地方。
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及搜查出的物品照片,证实在2015年3月20日21时20分,石马派出所民警对罗某、张某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罗某的所穿衣服右手口袋里搜查处一包疑似毒品物,白色包装,包装上有“倡导健康”等字样,在张某衣服右手口袋里搜查出三小包红色塑料包装疑似毒品物,在罗某、张某的住所的床边鱼缸内发现三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物。侦查人员当场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扣押。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20日从罗某处扣押一包白色包装,包装上有“倡导健康”字样的疑似毒品物;2015年3月20日从张某处扣押了六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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