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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刑初字第324号(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戚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2、被害人缪某甲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等就诊材料、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缪某甲的伤势情况及就诊情况。
3、申请书证实: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戚某申请将1万元人民币交至公安机关,用于补偿被害人缪某甲的损失。
4、证人缪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街道**村的村民,其在**村铁路涵洞附近有一块土地,村里要将该土地征用做道路,但未与其谈好赔偿条件。2013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街道的干部要对其家的土地进行强制施工,其与家人在现场阻拦,其堂姐缪某甲负责在现场拍摄。到了3点多钟,其没有力气就坐在地上,缪某甲拿着摄像机站在其身后,村书记戚某走到其身后,双手拉住其腋下用力往后一拉,将其拉出一米多,缪某甲就被戚某撞倒了。当时其回头看时缪某甲已经倒在地上,缪某甲又站起来手抓向戚某,戚某用拳头往缪某甲打过去,马上被现场的人拉开,缪某甲瘫坐在地上,后经医院检查发现脊椎骨骨折。缪某甲之前与戚某没有纠纷。缪某甲是其叫来拍摄的。
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村老年协会会长,其参加过二次关于铁路涵洞施工强制执行的会议,好像是被拆迁对象要求赔偿150万,没有谈好之后村里开会决定强制执行。2013年11月22日下午2时许,挖掘机开始作业,被征地的家里人在现场阻拦,一女子躺在地上阻止施工。下午三四点钟左右,村书记戚某去拉坐在地上的那名女子,他从那名女子背后拉住女子双手用力往后一拉,把女子拉开一段距离,却把站在后面的一个拿摄像机的女子撞倒了。被撞倒的女子站起来抓向戚某,被旁人拉开,二人隔空抓来抓去,其不知道具体有无打到。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巨化氟聚合物事业部的员工,上下班经常途经火车站**隧道。2013年11月22日15时许,**隧道在征地施工,其站在路边的田坎上。期间有一男子拖拉一个坐地上的年轻女子,那个男子走到年轻女子背后,双手从背后抓住年轻女子的双臂,往后用力一拉,男子的手肘撞到后面一个拿着摄像机的中年女子躯干部位,直接把这名中年女子撞倒在地。中年女子站起来双手抓向那名男子,男子左手抓住中年女子,右手对这名女子头部位置进行击打,中年女子又倒地一次,之后二人被现场人员分开。其站在田坎上用自己的手机将这个过程拍摄下来,之后其了解到其认识倒地受伤女子的妹妹,当天就将录像交给缪某甲了。
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2013年12月左右,**街道和**村干部在**村铁路隧道附近缪某乙地块进行地表附着物清理施工。当时街道和村里一共五六十人。缪某乙和现场干部拉扯,最后坐在地上,**村书记戚某就走到缪某乙的身后,用手抓住缪某乙的衣服,用力往后一拖,撞到了站在缪某乙身后举着摄像机的缪某甲,缪某甲摔倒在地上,又站起来想和戚某扭打,但被现场干部、民警拦住分开了。之前缪某甲和戚某在现场没有冲突。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街道办事处的大学生村官。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到**村对一块土地进行保护性施工。到达现场时,看见这块土地的使用者缪某丙背着锄头和其女儿、女婿,工作人员对他们做工作、解释,**村书记戚某进行劝导,对方还是无动于衷。现场的施工队开始施工,缪某甲姐妹二人及他们母亲在一旁煽风点火,导致缪某丙三人的情绪更加激动。缪某丙用锄头把挖机玻璃窗上打了一个大洞,被民警带走。缪某丙的女儿和女婿看到缪某丙被带走情绪更加激动,对工作人员进行冲撞,试图进入施工场地阻拦施工。缪某甲拿着摄像机在一旁摄像,并说风凉话,缪某丙的女儿情绪很激动,赖在地上打滚,喊骂共产党的话,村书记就去拉缪某丙的女儿,拉的时候不小心撞到身后的缪某甲,缪某甲就摔倒在地上,随后自己又起来,抓着村书记的手说村书记打人之类的话,闹了一段时间后听从街道工作人员的提议去村办公楼协商。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街道的规划员。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街道*村隧道边上有一块土地要强制性征用,**街道的领导以及很多工作人员都去现场维护秩序。挖机开始清理时,这块土地的一户村民三四个人冲进施工现场阻止。街道工作人员及*村的村干部就上去拉他们,进行劝阻,拉的过程中一个年轻女子赖在地上,*村的书记戚某拉该女子,该女子一直反抗不起来,加上土地也不平整,戚某在拉的过程中没站稳被甩出去了。当时边上一个年纪大点的妇女一直在摄像,戚某往后倒时就撞到了这名妇女,该妇女坐倒在地上,后站起来和戚某拉扯起来,被大家劝开。之后戚某和这两个妇女等几个人一起去村委会。
10、被害人缪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1日,其表妹缪某乙和其说村里要强行征用她的土地。22日15时许,现场开始施工,缪某乙上前阻拦,村干部则在劝缪某乙,试图将缪某乙拉离现场。因为之前缪某乙说过让其帮忙摄像,现场发生冲突后,其就进行录像,一开始戚某让其不要录像,想夺其摄像机,但没有成功。其说摄像是其的自由,戚某就走开没有理其了。村干部继续拉缪某乙,其走到缪某乙的跟前录像。戚某从其对面走来,走到其面前,背对其去拉缪某乙,其当时就站在戚某身后左侧位置摄像。接着戚某用力往后一拉,退了一大步,其就感觉一股大力撞在其胸口的位置,将其撞倒在地。其十分气愤,起来抓了戚某肩部一下,戚某回身用右手朝其左边肩部打了一拳,将其再次打倒在地。其感觉身体不适就坐在地上起不来,现场的人马上将其二人拉开。当晚其就去医院就诊了。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两段录像,一段是其自己用手持摄像机拍摄的,另一段是周某用手机拍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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