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衢柯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系公安部禁毒局民警。因被害人张某希望其因吸毒被抓的女婿周某某免予被强制戒毒,被害人郑某希望其被羁押于戒毒所的丈夫张某某能被释放,遂找到被告人陈某告知该意愿,陈某谎称可以帮忙前往公安部某领导处进行“活动”,但需要二被害人支付相关费用,后从张某处骗得现金4万元,郑某处骗得现金6000元及白沙(和天下)香烟两条(鉴定价值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张某4万元、退赔被害人郑某8000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系公安部禁毒局民警,张某信以为真,因张某希望其因吸毒被抓的女婿周某某免予被强制戒毒,遂找到陈某告知该意愿,陈某谎称可以帮忙前往公安部某领导处进行“活动”,但需要张某支付相关费用,后从张某处骗得现金4万元。
2、2015年1月的一天,因被害人郑某希望其被羁押于戒毒所的丈夫张某某能被释放,遂通过张某结识了被告人陈某并告知该意愿,陈某谎称可以帮忙前往公安部某领导处进行“活动”,但需要郑某支付相关费用,后从郑某处骗得现金6000元及白沙(和天下)香烟两条(鉴定价值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张某4万元、退赔被害人郑某8000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