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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242号(2)
一、被告人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违法所得2813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燕芳
人民陪审员  李好华
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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