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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邹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多次接受同村村民程某、方某、陆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将投注上报给被告人邹某甲,累计接受投注数额共计24016元,非法获利1982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邹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接受被告人邹某乙“六合彩”投注共计23439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邹某甲主动到开化县公安局池淮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邹某乙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19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乙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六合彩”码单、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证人邹某丙、程某、邱某、方某、陆某、邹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图及照片,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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