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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46号(2)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造成经济损失330万元不能成立,该指控没有证据支持。2、量刑上,认为该事故的形成系多因一果,不能直接归结于被告人徐某甲或徐某甲所在公司,被告人徐某甲虽为华明公司的总经理,但本身并不负有该起事故所指工程的安全责任,其也是一个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华明公司积极施救配合调查工作,赔偿损失,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起诉书中认定该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30万元有异议。该数字在案卷中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华明公司事后赔付给被害人家属的总金额一致,辩护人认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是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工程恢复、抢救等损失,而不是公司赔偿给伤亡家属的钱。2、对起诉书指控的本案发生过程没有异议,但有几点需注意,其一,整个事件中,被告人余某甲是华明公司众多职员当中的一个,其身份仅现场施工员,其在根博园门楼工程中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情况,其无权决定是否施工;其二,被告人余某甲在发现山体坡度太陡不安全,不符合开工条件时,已明确向业主负责人徐某乙及施工方负责人反映了情况并当即停工,其已履行了施工员的责任,后续的继续施工不是由其决定的,其也无力阻止,被告人余某甲对本案的发生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三,根博园作为业主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3、被告人余某甲自首,其公司已与伤亡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余某甲认罪态度好,在事故发生后一直积极参加抢救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余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浙江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和醉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明公司承建醉根公司度假村工程,2013年10月双方又口头约定继续由华明公司承建度假村附属门楼工程。此后在施工中,被告人徐某甲作为全面主持工作且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的总经理,在业主单位未提供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同时在施工中明知门楼土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根据边坡的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指令施工人员继续采用错误的方式施工,另外也未对施工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进行监督;被告人余某甲作为门楼工程的具体施工员,没有编制施工方案及采用正确的施工方式施工,且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被告人余某乙作为醉根公司的门楼工程总指挥,明知建筑施工许可证未审批就任由华明公司进行施工,且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要求华明公司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2014年1月20日醉根公司门楼工程发生山体坍塌,造成华明公司聘用人员朱日民、汪涓红、潘树美、余某丁死亡,郑某丙轻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衢州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切坡方式不合理,采用通长大断面方式开挖,形成了宽幅约67米,高度约15-20米,坡角约70度的一级边坡及3000立方米的坍塌体,坍塌体土质为全风化泥岩,地层产状顺坡,结构面结合程度差、抗剪强度极低。
2014年5月9日、10日,被告人徐某甲、余某甲主动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华明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系华明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华明公司承建门楼工程没有书面合同,由醉根公司余某丙和华明公司施工员余某甲说,余某甲向其汇报后,其决定施工,门楼工程未设项目部,余某甲为施工员,郑某甲为安全员,没有书面记录。华明公司承建门楼工程时,醉根公司未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材料,华明公司未做施工组织设计,其曾询问余某丙工程手续问题,余某丙说可以边做边办。2014年1月,门楼工程做挡墙基础时华明公司曾发现有安全隐患,其要求余某甲和张某和醉根公司协商放坡解决隐患,之后因余某甲和其说业主单位不同意放坡要求继续施工下,华明公司继续施工至事故发生。
2、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系华明公司员工,是门楼工程施工员,其在做该门楼工程时没看到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华明公司承建门楼工程,是醉根公司余某丙和其口头说,其向徐某甲汇报后,徐某甲说做的。在门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其因为门楼位置山坡太陡不敢施工,和余某丙说要求停工放坡处理,余某丙给其答复说领导不同意。其就该情况和张某、徐某甲分别汇报过,徐某甲最终决定按照业主要求继续施工。在门楼施工过程中,醉根公司余某乙在2014年1月9日和其说要开挖门楼到度假村的路。2014年1月5日,开元监理公司吴某乙曾下发监理通知单,注明“施工场地靠山体部分,由于山体较高泥土较松散。容易造成塌方,须加强防护措施。并要求三天内整改到位”,其在监理通知单上签字后,未将该情况告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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