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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46号(3)
3、被告人余某乙的供述,证实其系醉根公司度假村建设总指挥,主要负责协调度假村日常建设管理工作,但其不是醉根公司职工也不领取工资。2012年余某丙在其下面负责度假村工程施工。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应由办公室主任齐某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余某丙负责。2012年8、9月,徐某乙和其说要做门楼工程,是余某丙和华明公司谈的,谈好后其向徐某乙汇报。在门楼基础完工后,其和余某甲说过赶紧挖门楼到度假村的路。门楼施工时,余某丙向其说过门楼工程坡度太陡,要求放坡处理的事,其叫余某丙找丁顺发去处理该事。其在山体基本挖好开始施工后,曾发现坡度太陡,有小石子落下,和余某甲说过让他用遮阴网拦下。
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度假村项目的总指挥是余某乙,余某丙是施工员。公司对二人负责度假村工程没有任命文件,仅在开会时说过具体的分工。余某乙是帮忙的,公司不付工资。
5、证人余某丙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7月开始在醉根公司工程部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技术和工程现场的施工。2013年10月,经余某乙示意,其和余某甲说让华明公司做门楼工程。华明公司答应后,徐某甲提出了和余某乙再谈土方价格,具体其不清楚。2013年11月初,开始测量土方,挖门楼基础,至2014年1月初,开始做门楼基础,2014年1月10日左右门楼基础浇筑好,后华明公司开始开挖门楼到度假村的路,路是谁安排开挖的其不清楚,是余某甲和其公司领导联系的。2014年1月18日许,华明公司开始做挡墙,做挡墙要先焊接钢筋再扎钢筋,1月19日许,华明公司开始扎挡墙钢筋,1月20日16时30分许,门楼工程发生山体坍塌。门楼工程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该证是由业主单位办理的,应该由县政府服务组办理,门楼工程也没有进行组织设计。单位规定是由其分管技术,由其和外单位联系,但是其不懂边坡治理,所以其没有提出,也没有去做。是余某乙要其和华明公司说开建门楼工程的事情,其按照余某乙的意思和华明公司说的,其在工地上碰到事情一般是和余某乙说,有些也要向徐某乙汇报。门楼工程有设计院的白图给华明公司余某甲的,造路是没有图纸的。其就门楼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向余某乙反映过好几次,余某乙就是和其说要求施工方注意安全,还有就是监理公司的吴某乙给华明公司发过一个监理通知单,此事其和余某乙说过的,其他实质性的措施没有。门楼工程施工的时候,余某甲和其说过门楼位置山坡太陡,太危险不敢施工,其应该和余某乙汇报过,但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其是和施工方说过几次要是下面有人施工时,让人到坡顶看着,万一有石头落下好及时叫大家逃离。
6、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华明公司董事长,但是挂名的,具体事务还是其丈夫徐某甲负责。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17日被任命为华明公司安全部副总经理,2014年1月13日徐某甲电话和其说醉根公司门楼山坡高,有危险,有人施工,让其帮忙看下,其到后发现坡度太高存在危险,就叫余某甲去向业主反映停工,其还写了停工报告准备给余某甲送给业主。后来余某甲打电话和其说业主讲不可能停工的,其叫余某甲向徐某甲汇报一下,停工报告也没有给余某甲。之后在1月20日发生事故。徐某甲没有叫其拿出解决方案与业主碰头,只是叫其到工地上看一下,如果有危险叫业主停工。
8、证人徐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华明公司材料员,2013年11月初,在度假村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徐某乙、徐某甲、余某甲和其在场,徐某乙说门楼工程华明公司一起做掉,徐某甲当时答应的。2013年11月15日或16日,余某甲、余某丙和其在项目部办公室,余某丙说抓紧将门楼工程土方挖掉,余某甲答应。2013年11月18日左右,在项目部办公室徐某甲对其和余某甲说分工,二人负责做门楼工程,其负责挖土方、材料,其他施工等事情由余某甲管理。门楼工程2013年12月初开始做基础,2014年1月19日开始做挡墙扎钢筋,郑某甲不管门楼工程任何事情。门楼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角度均由余某甲负责。
9、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10月到华明公司度假村工地项目部工作,主要负责度假村工程与醉根公司联系协调,协助度假村工程施工员现场管理。度假村工程是余某甲总施工员,其协助余某甲工作,门楼工程也只是余某甲叫其过去帮忙,其不是该工程的安全员,安全检查和技术交底工作其未参加。
10、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余某甲叫其帮忙找人做事,其之后找朱日民等人过去帮忙,其和华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木工班组长。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做门楼工程时没有签合同的,其付140元-200元不等的工资给其叫来的人,余某甲平均每天每人付其160元。其在施工过程中看见坡度太陡很危险,就对余某甲讲坡度太大危险,余某甲讲徐某乙要这样子保持原生态,之所以发现问题没有处理是因为安全不是其管的,余某甲叫其这么做其是要做的。其不是钢筋班组长,只是帮余某甲找人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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