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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刑初字第46号(5)
20、证人何某能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工程师,对该次事故现场开挖的切坡,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向本局提出土地出让许可,在这之前还应聘请第三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然后交由地质监测站审核,审核后和其他手续一起审批土地出让许可,土地出让手续办好后,根据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才能正式开始施工。醉根公司没有将门楼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提交地质监测站。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中15.1.2款规定,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做法或部分泥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和大爆破作业。
2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县委办副主任兼醉根公司三期项目服务组组长,醉根公司门楼工程是不包括在三期工程中的,而且这个工程是没有审批的,醉根公司也没有人叫其帮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他们连图纸资料都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应当由醉根公司去做。
2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受雇在根雕园开挖机挖土,在挖山体时其都是按照施工员的要求作业的,一直挖到山体坡度估计有70度,经指认余某甲就是指挥其施工的施工员。
23、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朱日民跟胡绍富做事,因该次事故死亡后华明公司赔偿了850000元并给予了7000元慰问金。
24、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妻子汪娟红跟“根法”做事扎钢筋,因该次事故死亡后与华明公司谈好赔偿890000元,华明公司给予了6000元慰问金。
2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母亲余某丁帮“根法”扎钢筋,事故当天其跑得快,其母亲被压在泥土中。扎钢筋是自己学起来的,和“根法”也没有签合同,工资按天算,在工地上做事时,带班的人说让大家注意安全,不要从铁架上摔下来等。事故发生后,与华明公司谈好了820000元的赔偿款,华明公司前后还给了6000元还是7000元的慰问金。
2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潘树美帮“根法”扎钢筋,因该次事故死亡后,包括最开始的5000元慰问金共得到890000元的赔偿,过年时还有人到其家给了1000元慰问金。
27、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平时帮一个叫“根法”的老板打工扎钢筋,有事情做了“根法”就打电话给其,工资按天结算,没有签合同交养老保险什么的。2014年1月20日下午,“根法”把其在内的四个人从其他工地调到根博园工地扎钢筋,下午4时30分许,山体滑坡坍塌,其躲在一辆车后面还是被泥土压到,后被救出到开化县人民医院就医。其受伤出院后一直在家疗养,住院费由华明公司支付,出事后华明公司及林山乡政府给了其各2000元。
2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黄泥土坍塌,在施工现场通过挖掘黄土发现5名伤者,并拍照确认。
29、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余某丁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3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1、衢州市开化县“1.2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次事故调查组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相关单位,一为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简称醉根公司),一为浙江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明公司),一为开化县开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开元公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切坡方式不合理,采用通长大断面方式开挖,形成了宽幅约67米,高度约15-20米,坡角度约70度的一级边坡及3000立方米的坍塌体;坍塌体图纸为全风化泥岩,地层产状顺坡,结构面结合程度差、抗剪强度极低。间接原因:(1)醉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能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并就门楼工程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指令华明公司施工;(2)华明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是门楼工程没有根据边坡的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地质水文等状况编制施工方案,没有采用“至上而下、分阶施工、跳槽开挖、及时支护”的施工方式,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13.1.13项的规定;二是经常性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华明公司对门楼工程工地没有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对监理通知单也没有整改情况回复,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三是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华明公司施工管理人员未就门楼工程对钢筋、木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3)开元公司未依法监理,发现门楼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地临近边坡存在坍塌危险,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也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没有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实施监理,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议追究被告人徐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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