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刑初字第37号(2)
3、2011年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马金镇(秧畈植保专业合作社)水稻统防统治清单,证实2011年该合作社申报补贴1466.3亩,实际发放补贴843.18亩,33727.20元。
4、2012年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2012年农机服务情况登记表,证实2011年该合作社申报补贴892.41亩,实际发放补贴1076亩,43040元。登记表中经核对,有李有才等24户农户表示未参加防治,签字并按手印,共计79.89亩。
5、水稻统防统治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开化县秧畈植保专业合作社账户明细,证实该合作社2010年领取补贴816.53亩计32661.20元,2011年领取补贴843.18亩计33727.20元,2012年领取补贴1076亩计43040元。
6、协议书,证实该合作社聘请余某丙、余某戊等人从事水稻防治工作。
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开始担任开化县农业局植检站站长。秧畈植保专业合作社约2009年成立,国家给合作社统防统治每亩40元的补贴。2013年10月,因有村民举报余某甲虚报补贴,农业局和县纪委到秧畈村进行了核查,查实余某甲的合作社2010年申报补贴816.53亩,2011年申报补贴843.18亩,2012年申报补贴710亩。补贴的发放,由合作社提供数据,经过镇里核实,农业局核实后再发放。核实有问题的,是按比例笼统给面积打折后发放补贴。2012年因为水稻病虫害严重,增加了各合作社的补贴。
8、证人汪某甲真的证言,证实其系马金镇农技站工作人员,马金镇水稻病虫统防统治工作是由农技站负责的。余某甲是马金秧畈村植保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江某也是跟余某甲一起合伙的,马金秧畈村、璜田村、高韩村小部分农户水田是余某甲的农业合作社参与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的。农户交给合作社2010年是70元每亩,之后几年都是100元每亩,另外农业局还要补贴给合作社40元每亩的补贴。合作社将面积上报镇农技站之后,农技站下去核实,如发现虚报存在会按比例将上报亩数打折扣再将数据上报县农业局,由农业局组织再次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在村里进行公示,如果没人举报就会将补贴打入余某甲的对公账户。
9、证人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姜某的证言,证实几人均帮合作社工作过,合作社每年治虫面积在300亩左右。
10、证人余某己、朱某甲、詹某甲、郑某甲、郑某乙等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家里均未参加统防统治或参加统防统治的面积没有二被告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上的多,经过核对的2012年农机服务情况登记表上的签字是代签的。
1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和江某注册成立马金镇秧畈村植保专业合作社搞统防统治工作,面积是其看过和江某一起到农业部门去申报的。合作社有虚报行为,2009年到2012年每年上报的面积是比实际统治面积200、300亩要多。上报到农业局的农户信息是其和江某等人从村里单干分田原始数据上抄的,里面的农户签名中有农户是自己签的,大部分是代签的,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多申请补贴,不会亏本。每年多报个100、200亩,镇农机站、农业局要下来核实,核实好之后在村里张榜公示,每年拨下来的补贴款比实际面积多100多亩。江某操作好告诉其每年大概多报了多少面积。
12、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和余某甲注册了开化县秧畈植保专业合作社,一起开始做统防统治,农户按每亩多少钱交给合作社,每亩国家再补贴40元。从2009年开始其负责宣传、向农户收钱、雇人治虫等具体的事情。2009年到2010年是余某甲带其到农业局上报面积登记表的,后来熟悉之后都是其自己去。合作社防治的农田主要是秧畈和杏枫两个村,2010年有徐塘村。2009年到2012年,每年实际防治面积大概300亩左右,农业局发放下来的面积都在800亩。每年其会做出农田统治面积表,按照每户农户多少面积,然后自己把农户的名字签掉,再算个总数出来报到镇里、农业局,这么做的目的是想挣点钱。虚报面积的操作,是参加的在统防统治的基础上多报些,没参加的也报些。钱发下来,余某甲就知道多报了多少。
13、缴款凭证,证实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22966.40元。
二、滥伐林木罪
2011年,开化县马金镇秧畈村村民上坟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本村“百亩垅阳面”山场的林木烧毁。2011年6月9日,被告人余某甲以开化县马金镇秧畈村的名义取得该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雇佣本村村民余某乙、徐某、余某辛等人上山采伐。被告人余某甲在明知采伐计划为30立方米的情况下,告知采伐工可将火烧木全部采伐,造成超伐。经鉴定,滥伐林木的材积为29.793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47.6698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决定书及收款发票,证实2014年4月9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余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2000元;2014年6月5日从被告人余某甲处扣押人民币8800元;共计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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