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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006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劳勇,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文明与徐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徐某甲带着儿子回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通浦路25号其父亲徐某丙家居住。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戴文明到其岳父家找徐某甲,与徐某甲胞弟徐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同年3月29日下午2时40分许,被告人戴文明因被徐某乙殴打而心生怨气,遂携带一把西瓜刀、一铁桶(10升)汽油及徐某甲的衣服物品,驾车来到衢江区樟潭街道通浦路25号“老爸川味”小吃店门口(系徐某丙家出租店面),将徐某甲的衣服等物堆放在小吃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并向衣物上泼洒汽油。被告人戴某见徐某乙站在店门口将汽油向徐某乙泼去,被徐某乙避开,汽油泼洒在店门口路面上,随后被告人戴某手持西瓜刀及汽油桶追赶徐某乙未果。之后,被告人戴某返回“老爸川味”店并进入店内,将汽油泼洒在店内的桌椅及地面上,处警的公安民警上前劝阻,被告人戴某持刀劈向民警,被民警避开。后被告人戴某再次将汽油泼洒在堆放在店门口的衣物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衣物。期间,在现场处警的民警继续劝阻被告人戴某,被告人戴某仍扬言要将整栋房子点燃。被告人戴某见徐某乙仍站在路旁,持西瓜刀继续追砍徐某乙,民警在此情况下鸣枪示警,后被告人戴某驾车逃离现场。之后,现场火势在民警及消防人员的协助下得以控制并扑灭。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戴某归案后的真诚悔过,其岳父徐某丙、妻子徐某甲表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戴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桶一只,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气温图表、病历复印件、谅解书,证人王某、易某、黄某、邓某、吴某、张某、余某、林某、杨某、钱某、方某、胡某、卢某、彭某、鲁某、宋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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