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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201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毛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毛某甲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二十余次组织多人在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底村上方家山地方公墓、江山市大陈乡乌龙村大青垄地方废弃矿山、江山市双塔街道迎宾村双塔底地方凝秀塔底的废弃房子、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公墓、江山市双塔街道星火村山坑坞7号旁的田里、江山市虎山街道金坞村蚱蜢山底地方蚱蜢山半山腰、江山市清湖镇华夏村石口片公墓等地以“掷骰子”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为聚众赌博,刘某准备了骰子、碗等赌博工具,准备了两辆车接送参赌人员、运送赌具,并雇佣被告人毛某甲在赌场中抽头,雇佣周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接送参赌人员。刘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毛某甲、周某甲各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4000余元的报酬。2014年12月26日,刘某等人在江山市虎山街道金坞村蚱蜢山底地方蚱蜢山聚众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查获,查扣赌资总计人民币39806.60元,刘某、毛某甲、周某甲逃离现场。刘某、毛某甲分别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31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毛某甲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毛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桌子、骰子、碗;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甲、毛某乙、柴某、祝某甲、徐某、程某、祝某乙、郑某、朱某、周某乙、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刘某、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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