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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4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老马”),农民。2005年7月2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08年8月2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月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利微、何迎红,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无业。2008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006年8月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2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丽,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倪某(绰号“马永贞”)。2006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5月1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马某甲、徐某、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晓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某甲、陈某、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在被告人倪某开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耀达路76号3楼的非凡地桌球会所VIP1包厢等地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倪某明知包厢内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赌场聚集了叶某、王某、洪某等人以“三命”形式进行赌博,并约定马某甲占40%股份,陈某、徐某各占30%股份。陈某负责抽头、马某甲负责招揽赌客。赌场还纠集张建(已被判刑)负责望风。至2015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该赌场非法获利共计80000元。倪某从中收取包厢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586元。张建获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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