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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424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农民。2007年10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3月1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立兵,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程立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8月初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陈清海、张丰平、吕继伟(均已判决)、颜峰(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香格里拉小区8幢2单元806室,开设“十三道”形式的赌场,聚集他人赌博。该赌场开设了二十天左右,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0余元。
2015年6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莘塘村时尚利锋网络会所抓获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清海、张丰平、吕继伟的供述,证人潘某、林某乙、应国林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军卫
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张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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