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维菊,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茂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邹维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16时许,碧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碧湖镇平一村执行更换平原教堂十字架工作,碧湖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现场依法执勤维持秩序,被告人赵某同他人(身份待查)冲击民警警戒的教堂,并对在现场执勤的巡特警大队民警李某进行殴打。在碧湖派出所民警蔡某、协警雷某传唤赵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将蔡某手部抓伤,并将雷某推倒在地,造成雷某右手肘部受伤。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蔡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赵某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赵某身患癫痫病及癫痫所致精神阻碍,因病导致三级精神残疾;3、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16时许,碧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碧湖镇平一村执行更换平原教堂十字架工作,碧湖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现场依法执勤维持秩序,被告人赵某与他人(身份待查)冲击民警警戒的教堂,并对在现场执勤的巡特警大队民警李某进行殴打。在碧湖派出所民警蔡某、协警雷某传唤赵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将蔡某手部抓伤,并将雷某推倒在地,造成雷某右手肘部受伤。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蔡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经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赵某既往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病史,作案时处于缓解期,边缘智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5月9日,其为了阻止政府工作人员拆碧湖镇平原教堂的十字架,在现场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与警察发生推搡的事实;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9日16时许,其带队的巡特警大队与碧湖派出所民警到碧湖镇平一村执行职务时,遭到群众阻扰。施工人员上屋顶进行十字架拆除时,在警戒线外的少数群众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立的警戒线并打开旁边小门往施工现场冲去,其欲警告制止时,被人按住并用拳头、肘部打其头部、背部等处,造成其颈部、头部、右膝盖等多处受伤。经辨认,其中一名参与殴打的群众系被告人赵某的事实;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9日16时许,碧湖派出所民警和协警配合碧湖镇政府到碧湖镇平一村负责拆除十字架的工作,其执行公务过程中,其看到教学东边小门被打开,随后几个站在公安机关拉起的警戒线外面的群众冲破警戒线,其看见一个头发染色的小伙子用手肘朝李某的背部打了好几下,接着把李某从警戒线里面推到警戒线外面,并看到一个光头中年男人站在李某旁边,用手朝李某头部打了好几拳,随后其与协警雷某欲制服该光头中年男人,过程中雷某被该男子拉到在地,其与雷某因遭到该中年男子的反抗造成手腕、手臂等部位受伤的事实;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9日下午,碧湖派出所和碧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一起到莲都区碧湖镇平一村基督教堂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执法。在维持秩序过程中,突然有4、5个人闯入警戒范围,用钥匙将教学旁的一扇小门打开并进入教堂,现场在场维持秩序的警察马上进入教堂增援,其听到蔡某对一个秃头中年男子说“你怎么打警察”,于是其与蔡某马上上前对该秃头男子进行制止,当时该男子不予配合,过程中其被该男子推倒在地,手肘部擦伤,制服过程中其与蔡某均受伤的事实;6、证人何某、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9日16时许,因碧湖政府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平原教会十字架进行拆除,其跟随巡特警大队长李某等人去现场维持秩序,过程中其将现场用警戒线拦起来,后现场群众情绪忽然激动,强行冲入警戒线打开卷帘门边上的小门,李某上前去拦住他们,群众中有个老头就将李某按到在地上,同时有个染着黄头发的年青人就上去用肘部击打李某的背部,并用拳头朝李某打了好几拳的事实;7、证人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9日,碧湖镇在碧湖执法中队、碧湖镇派出所、莲都区巡特警大队的配合下整改平一村基督教堂十字架,遭到基督徒抵制正常执法的行为,其中一名秃顶男子抵触执法的情绪比较激动,用拳头打其中一个警察的事实;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9日下午,其和同事、碧湖派出所以及巡特警大队的警察到碧湖镇平一村整改教堂十字架,在现场,有很多基督教徒抵制其正常的执法行为,其中一个秃顶的中年男子用拳头殴打其中一个警察的头部,后被在现场的警察传唤的事实;9、证人王某乙、吕某乙、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从小就患有癫痫病,近年来时常情绪暴躁与人争吵或打人的事实;10、丽天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93号、599号、60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蔡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雷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的事实;11、丽二医司法鉴定所(2015)法鉴字第5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的精神医学评定为既往有癫痫所致精神阻碍病史,作案时处于缓解期,边缘智力,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2、视听资料、视频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冲破警戒线,暴力阻碍身着警服的民警李某执行公务,并且用手击打李某头部的事实;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系殴打民警李某的被告人的事实;14、残疾证、就诊记录、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出院记录等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的精神情况;15、工作证明,证明李某现为该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蔡某现为该局碧湖派出所民警、雷某现为该局碧湖派出所协警;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胡宝、庄和权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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