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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59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防盗号牌为丽水.A129563号二轮电动车(经检验属轻便摩托车范畴)沿丽水市莲都区防洪堤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防洪堤社后闸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温某和余某,造成温某和余某跌倒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24日死亡。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5)015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测,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100ml。经丽公交认字(2015)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分别与被害人余某及被害人温某的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并支付了被害人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6元,支付被害人温某的亲属人民币300000元(协议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余某及被害人温某的亲属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骑行二轮电动车在防洪堤碰撞两名行人,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3、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其和被害人温某在防洪堤散步时被骑行的电动车撞了,后来骑电动车的人拿出手机报警,后来救护车将其和温某送到医院的事实;4、证人杨某和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叶某在其家中吃饭,喝了酒后回家,第二天得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听余某讲,余某和其母亲一起散步被电动车撞了的事实;6、丽公交法尸鉴字(2015)20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温某的死亡原因;7、温汽学(2015)鉴字第47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属轻便摩托车范畴,车辆制动系统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事实;8、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5)015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100ml的事实;9、丽公交认字(2015)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叶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10、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单、工作记录,证明案件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11、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证明被告人叶某驾驶证被扣留,肇事车辆被扣押和发还的事实;1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叶某的驾驶资格;13、防盗备案信息、防盗备案登记卡、收款收据,证明肇事车辆的具体情况;14、病情处理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病情处理情况;15、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证明被告人叶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5.6mg/100ml的事实;1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提取被告人叶某血样的事实;1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19、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火化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照片,证明被害人温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20、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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