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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609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经商。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2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被告人揭某及其辩护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在“集结号”、“游戏茶苑”、“456”、“贝贝游戏”等游戏平台上注册账号充当银商,为游戏玩家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资金结算服务,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币赚取差价获取利润。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共同经营“飞毛腿跑腿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为跑腿人员,从事各类跑腿业务,同时利用跑腿公司经营银商业务,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尚某甲经营银商业务,仍然帮助跑腿,联系玩家买卖游戏币以及代收、代付用于买卖游戏币的现金。
被告人张某、尚某甲经营银商业务期间,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非法获利1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上缴全部赃款。
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揭某、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尚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林某、揭某、徐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揭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周某系累犯;被告人林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归劝被告人揭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揭某、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交纳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揭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汤某、尚某乙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光盘;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8、账本;9、银行交易记录;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刑事判决书;12、归案经过;13、立功认定意见书;14、交款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尚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林某、揭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周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林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徐某、揭某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揭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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