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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609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经商。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2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尚某甲、林某、周某、徐某,被告人揭某及其辩护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在“集结号”、“游戏茶苑”、“456”、“贝贝游戏”等游戏平台上注册账号充当银商,为游戏玩家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资金结算服务,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币赚取差价获取利润。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共同经营“飞毛腿跑腿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为跑腿人员,从事各类跑腿业务,同时利用跑腿公司经营银商业务,被告人林某、周某、揭某、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尚某甲经营银商业务,仍然帮助跑腿,联系玩家买卖游戏币以及代收、代付用于买卖游戏币的现金。
被告人张某、尚某甲经营银商业务期间,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非法获利1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上缴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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