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609号(2)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尚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五、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揭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某、尚某甲、周某、林某、徐某、揭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奇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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