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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487号(2)
二、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奇新
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
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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