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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560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菜场二楼的游艺城内摆设一台“美人鱼”捕鱼机(经鉴定有8个机位,具有赌博功能)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自己管理游艺城三天,共获利人民币600余元,后其雇用赵某在游艺城内管理,经鉴定,赵某管理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2029元。综上,被告人刘某获利共计人民币12629元。
2015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在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菜场二楼的游艺城内查获赌场,抓获赵某和参赌人员四人,并从参赌人员身上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795元,从赵某处查扣人民币20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4月27日到莲都区公安分局投案。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甲、赵某、郭某、李某、陈某乙、方某的证言;4、(2015)第008号莲都区公安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租赁合同、营业执照;9、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抓获经过;13、票据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已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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