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中共党员。因赌博,于2012年7月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委托辩护人刘晓林,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经营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转贷、建房等名义,用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采取借款的方式,向吴某、叶某、钟某等3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27万余元,已归还本金175万元,支付利息4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7日向云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自动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向云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的异议,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对象与数额有异议,包括:1、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中有22人系亲戚、同事、同村人不属于社会不特定人员,被告人向这22名被害人借款的569万元应当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害人何某是王某甲经营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其中的一个经销商,对于何某的借款3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未出具借条,不应当认定为非吸;3、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前已经归还部分被害人的借款,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应该在计算数额的时候予以扣减;4、对于王某甲向被害人邱某乙的借款,后王某甲已经以房抵债,对于被害人邱某乙的这笔也应予以扣减。二、被告人王某甲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小,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平时表现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经营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转贷、建房等名义,用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采取借款的方式,向吴某、叶某、钟某等3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27.125万元,已归还本金186.1万元,支付利息432.5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1.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7日向云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何某收到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价值6.1万元的货物,以抵消被告人王某甲的集资款。2015年3月,被害人吴某收到担保人林某代被告人王某甲归还的集资款5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王某甲以违法所得建造的房产:云和县新华街288号202室(产权证号:2007-00013918)、云和县新华街288号302室(产权证号:2007-00013919)、云和县新华街288号502室(产权证号:2007-00013916)、云和县新华街294号(产权证号:2007-00013917)。
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甲所有的浙K×××××号小型汽车、查封了其位于云和县中山西路268号(产权证号:2009-00017018)房产、冻结了其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的原始投资股110000元、冻结了其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的账号20×××24。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06年开始,以玩具厂资金周转和建房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因其向他人借款均没有记账,其通过回忆称向28人借款共计1133万元人民币,月息从1.5分到1角不等,借条出具的借款人均为被告人王某甲。
2、被害人吴某、叶某、钟某等32人的陈述,证人邱某甲、马某、李某、王某乙、林某、章某、陈某的证言,共同证实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公开用支付月利率1.5分至6分为条件,以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其集资共计1227万余元,后王某甲及担保人向其支付利息,归还集资款的情况。
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吴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林某担保,2015年3月,担保人林某归还被害人吴某5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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