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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26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徐某、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徐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份(农历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绰号:“平平”)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绰号:“派妹”),并告知林某准备召集人员赌博,让其出资5万元用于在赌场内提供赌资。后林某交给张某5万元。当日晚上,张某便召集林某、徐某(绰号:“根根”)、蒋某、包某、廖某、游某等人在龙泉市开元名家酒店一房间内利用扑克牌以“一八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张某将林某提供的5万元赌资拿出来供参赌人员赌博。后因徐某输钱无现金继续参加赌博,张某便让徐某在现场负责放款和记账工作,并同意给徐某赌场两成股份。
2.次日,张某再次召集蒋某、包某、廖某等人在龙泉市开元名家酒店一房间内利用扑克牌以“一八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张某、徐某提供3万元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
综上,张某、徐某提供赌资8万元,其中林某提供赌资5万元。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赌资人民币4万元,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退缴赌资5千元;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退缴赌资5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徐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徐某、林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蒋某、包某、廖某、游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龙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三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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